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发布如下命令:
一、本轮全市森林草原防火期为2023年12月1日—2024年6月15日,其中3月1日—5月31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根据规定调整森林草原高火险期,按程序报备并向社会公布。
二、森林草原防火区、森林草原高火险区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林草资源分布状况、火灾发生规律及危险等级精准划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森林草原防火期内,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森林草原防火区内禁止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烧山狩猎、野炊、燃放烟花爆竹、焚烧垃圾等非生产性用火。
(二)确需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开展农林牧生产、疫木焚烧、计划烧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作业等野外生产性用火的,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三)禁止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进出车辆和人员应主动接受防火检查并扫防火码登记,遵守防火规定。
四、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适时发布禁火令,明确禁火时间、区域,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必要时,可对高火险林区实施封山管理,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入。
凡违反第三条、第四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并公开通报曝光;涉及党员、公职人员的问题线索,依规依纪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全面压实各级党委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长、村委会主任、村民小组组长、户长、林权所有者“五个关键人”责任。健全林长、护林员、村组专管员“一长两员”网格化管护体系,把森林防火经费、项目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并及时落实到位,按时足额发放专业扑火队、护林员工资。
六、强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以县、乡为单位制定火灾隐患排查“一张图”,建立包片蹲点督导、暗访督查等制度,清单式交办发现问题并挂牌督办,实行销号整治。
七、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带班、监测预警制度和各级专业队24小时执勤、备勤制度,确保政令和火情信息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拨打报警电话12119;有关责任单位需在30分钟内向市森防指办公室(值班电话:0875—2120139)电话报告,1小时内报送书面报告,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安全、科学、快速扑救。
市长:陈锐
2024年2月29日
关健词:保山市
责任编辑:张杨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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