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庭审现场。 王倩 摄
海口6月4日电 (洪坚鹏 王倩)两名男子通过网络相识,并于去年相约在海南海口一家宾馆烧炭自杀。男子陈某死亡,尹某中途醒来而幸存。4日上午,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对尹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案进行公开宣判,一审判处尹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尹某当庭表示要上诉。
据了解,因为负债,海口男子陈某与浙江男子尹某于去年通过QQ相识,二人相约一起烧炭自杀。2018年4月11日凌晨,尹某从浙江抵达海口,与陈某相聚并共同入住海口一家宾馆,当日下午,二人用尹某的身份证登记入住海口市大英路某招待所,后一同到超市购买炭炉及烤碳。
2018年4月12日凌晨1时许,二人在房间卫生间内开始准备烧炭自杀,陈某拿出安眠药由二人各自服下。因房间卫生间内烧炭产生浓烟,二人身体感到不适,便中途放弃。待烤碳燃烧没有那么多浓烟后,尹某将卫生间内正在燃烧的烤炉转移至房间中,二人继续在床上休息。13日凌晨,尹某醒来发现被害人陈某的身体僵硬,确认被害人陈某死亡后,立马收拾行李逃离现场。随后,尹某报警并前往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尹某为陈某自杀提供心理支持,并在实际中提供帮助,应认定尹某故意杀人。但两人没有矛盾,分处两省,因负债相约自杀,是被害人同意下的他杀,情节较轻,建议对尹某在3年至5年有期徒刑进行量刑。
海口美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尹某无视生命权利,与他人相约自杀,采用密闭烧炭产生一氧化碳的手段,放任被害人陈某死亡,被告人尹某的行为与被害人陈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认为,被告人尹某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对较轻,应当认定为情节较轻。尹某在案发后主动报警,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尹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及法律依据不符,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据此,判决被告人尹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尹某表示不服,当庭表示将上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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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艳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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