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郎晶晶)7月22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云南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草案)》进行了首次审议。制定该条例旨在加强和规范县级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更好发挥人大街道工委作用,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条例(草案)》共20条,包括立法目的、性质定位、职责任务、组织架构、制度建设、工作保障等内容。其中明确,人大街道工委在县级人大常委会和街道党工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向县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履行协助开展监督工作、服务保障代表活动、联系服务群众等6项职权,并根据县级人大常委会安排交办协助完成9个方面的工作。
《条例(草案)》规定了人大街道工委组成人员配备要求,明确人大街道工委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其中必须包含一定比例的县级人大代表。明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等运行机制,提出建立街道居民议事等工作机制。同时对工作经费、代表履职保障、队伍建设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确保人大街道工委工作有序开展。
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介绍,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我省街道数量已从2019年的180个增至223个。人大街道工委作为县级人大常委会设立在街道的工作机构,延伸和拓展了县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职的空间,在人大立法、监督、选举及代表工作的“最后一公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当前各地开展人大街道工委工作权限范围缺乏明确具体的界定,存在法律依据不够明确、职责任务不够明晰、工作程序不够规范、履职尺度不好把握、经费保障不够有力等问题,亟需通过立法予以规范。
草案起草过程中,代表工委立法工作组系统梳理并借鉴吸收外省相关经验成果,先后赴11个州(市)开展调研,多次召开论证会,面向省人大代表、省级部门、州(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等收集意见建议243条。下一步,省人大常委会将根据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预计年内正式出台实施,将为我省基层人大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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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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