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郎晶晶) 7月22日,《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修订草案)》提交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此次办法修订旨在落实新修改的监督法,总结固化我省人大监督工作实践经验,对于进一步确保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更好行使监督职权、提升监督实效具有重要意义。
修订草案共11章77条,呈现七大亮点:一是完善总则规定,新增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原则及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要求;二是新增“监督工作计划”一章,明确计划制定原则、内容和程序,监督议题的选题重点和征集渠道等;三是完善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机制,规定常委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研的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等;四是完善人大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的内容和机制,新增对国有资产管理、政府债务管理和金融工作情况监督的规定等;五是完善人大执法检查工作机制,新增联动开展、协同开展执法检查的规定;六是完善人大备案审查制度,新增备案审查衔接联动的规定等;七是完善询问、专题询问和质询的内容机制,新增质询跟踪监督等内容。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负责人表示,现行办法自2010年施行以来,对保障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党中央对人大监督工作提出新要求,监督法作出新修改,我省在实践中也积累了新经验,修订工作十分必要。
据了解,修订工作今年初被同时列入省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和省委深改委2025年工作台账。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小组在起草修订草案时,广泛征求了“一府一委两院”、州(市)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基层立法联系点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赴昆明、楚雄等地开展立法调研,确保立法质量。下一步,省人大常委会将根据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适时提请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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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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