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6日,由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的《云南省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奖励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公布实施,有效期2年。《规定》明确将为在地质灾害成功避险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发放奖金,个人最高奖励3万元、单位最高奖励5万元。
我省地质灾害多发频发,且具有隐蔽性强、突发性强、随机性强、破坏性强的特点,每年都有多人因地质灾害伤亡。群众参与地质灾害防治的主动性不强,导致很多本可以避免的惨痛教训发生。制定有效的激励制度,有利于激发广大干部群众参与地质灾害防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可达到用小钱防大灾的防灾减灾效果,最大限度减少灾害带来的损失。为表扬和激励在地质灾害成功避险中作出突出贡献或提供关键信息的个人和单位,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基层党员干部群众参与地质灾害防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全民参与地质灾害防治,构建“全民防灾”新格局,最大限度减少因灾人员伤亡,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该《规定》。
《规定》全文共14条内容,主要对成功避险的概念、奖励对象、奖励等级、奖励的申报程序进行说明,对奖励经费保障、施行时间及有效期进行明确,并对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奖励作了规定。
《规定》明确,成功避险指发现因自然因素诱发的地质灾害前兆信息,预判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范围等,及时向受威胁人员进行灾前预警,使受威胁的人员在地质灾害发生前得到及时转移,避免了因灾伤亡的事件。对首先发现地质灾害前兆信息,及时报告主管部门或主动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避免因灾伤亡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对村民委员会、村小组或企事业单位等及时组织撤离,避免因灾伤亡的给予奖励。奖励按照地质灾害发生后,因组织转移及时避免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划分为4个等级,并对应不同的奖金额度,与成功避险人数成正比关系。其中,避免因一次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100人(含)以上的事件;奖金额度为个人奖励3万元、单位奖励5万元。
具体奖励需由地质灾害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申报,后由县(市、区)自然资源局进行初步认定,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审核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再由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到省自然资源厅备案,最后由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每年3月底前拨付奖励经费。相关奖励经费由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予以保障。
《规定》还明确,人为活动诱发的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如工程建设、资源开发、生产经营、经济活动引发、造成、遭受的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奖励办法由责任主体参照《规定》执行。
《规定》自2024年8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记者李熙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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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小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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