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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订的《云南省定价目录》8月15日正式施行

    2021-08-11 16:04:10 来源:昆明日报 浏览次数:

      原标题:部分政府定价项目将实行自主定价

      昨日,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部分政府定价项目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并规范其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要求,各有关机动车检测、生猪屠宰加工服务、律师服务、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和再生水等经营者,要加强价格自律,诚信经营,杜绝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发生。

      8月15日,新修订的《云南省定价目录》(以下简称《定价目录》)将正式施行,与老版本《定价目录(2018版)》相比,新版《定价目录》中,生猪屠宰加工服务收费标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标准和机动车环保检测服务收费标准、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标准等,退出定价目录管理。换句话说,前述两部门发布提醒告诫的行业,将实行自主定价。

      但是,为进一步加强部分政府定价收费和价格项目放开后的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公平竞争,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各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上述两部门要求:退出定价目录管理的有关经营者,要严格遵守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自觉确保经营服务价格定价合理,自觉维护行业价格秩序。

      具体来说,有关经营者要保持价格相对稳定;价格调整应循序渐进,分步实施;制定或调整价格时应在执行前一周,将价格、项目等信息向社会进行公开。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价格过高过快上涨;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严格按照规定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上述两部门提醒告诫: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经营者,将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或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云南将充分发挥12315举报投诉平台作用,及时受理价格举报投诉。(记者廖兴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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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何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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