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瞿姝宁)3月3日是第7个世界野生动植物日,云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二十场新闻发布会邀请省人大常委会、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森林公安局等负责人,就《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相关内容作新闻发布。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介绍,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2月27日省人大常委会及时出台相关实施意见,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实施意见》共12条,从广泛开展学习宣传活动、加强行政执法、加强司法、加强地方立法和配套措施制定工作、移风易俗、加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等方面提出要求。针对我省工作实际,《实施意见》专门明确,加大边境地区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走私和非法贸易的打击力度;倡导各族群众移风易俗,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倡导各民族节庆活动、婚丧嫁娶和庆典等,自觉抵制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抵制滥食野生动物陋习。
据介绍,疫情发生以来,全省森林公安机关开展了“打击野生动物非法贸易”专项行动,收缴大批野生动物及制品。截至目前,全面清理检查各类场所4.9万余处(次),野生动物经营公开市场基本实现“零交易”。省市场监管局制定出台了禁止野生动物交易十条措施、依法打击野生动物违法交易行为认定处理和监管工作指导意见,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野生动物市场和交易。截至目前,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共检查各类经营场所74214个(次),经营户270000多户(次),监测广告39000多条(次),监测电商平台(网站)23000多个(次),发现核查野生动物交易信息16条,调查处理涉及野生动物交易举报投诉5件,移送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案件1件。
“全面禁止食用‘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等新规定,将对动物野外种群监管执法和食用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管理产生重大影响。发布会上,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人介绍了我省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产业发展情况。截至目前,全省有合法食用野生动物养殖户2131个,养殖的种类主要包括野猪、蓝孔雀、蛙、雉鸡、蛇、梅花鹿等,总存栏量约有264.7万头(只)。经初步评估,固定资产投入超过12.4亿元,从业人员8030余人。根据统一部署,我省已迅速开展人工繁育产业清理整顿基础工作,组织研究起草有关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抓紧制定科学、规范、可行的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分类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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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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