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宣判涉恶案件现场。 韩帅南 摄
中新网昆明3月1日电(韩帅南)3月1日,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公开了一起敲诈勒索案的一审宣判。该涉案团伙专门在KTV、餐馆、烧烤摊等附近寻找酒后驾车的车主,并驾车尾随进行“碰瓷”。
当日,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对陈加升、施庆平、谢云波、徐顺勇、李云杰等5名被告人敲诈勒索案进行了一审宣判。法院认为,本案5名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驾车故意碰撞被害人车辆的方式制造交通事故,利用被害人酒后驾车担心被处罚的心理,以向司法机关告发进行威胁向被害人索取财物,其中被告人陈加升、施庆平系数额巨大且多次敲诈勒索;被告人谢云波、徐顺勇、李云杰系数额较大,5名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敲诈勒索罪。
经庭审查明,2018年5月14日4时,被告人施庆平、陈加升、陈加跃(在逃)驾驶车牌号为云A1M1Z1黑色别克轿车在联盟路攀新都附近寻找作案目标,发现从KTV出来的喝过酒的被害人罗某驾驶黑色林肯大陆轿车离开。3人驾车尾随被害人车辆至金星立交桥往北京路延长线方向下口处,故意碰撞。后以罗某酒后驾车相要挟,对被害人敲诈勒索9600元。被害人微信转账9600元给施庆平,后施庆平通过微信分赃给陈加升人民币4000元。
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期间,该涉案团伙先后以类似的手段,对十余名被害人进行敲诈勒索。其中,被告人陈加升敲诈勒索12次,涉案金额人民币88300元,有人民币30000元系未遂;被告人施庆平敲诈勒索9次,涉案金额人民币85600元,有人民币30000元系未遂;被告人谢云波敲诈勒索1次,涉案金额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徐顺勇敲诈勒索2次,涉案金额人民币10100元;被告人李云杰敲诈勒索2次,涉案金额人民币171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加升、施庆平及在逃的陈加跃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威胁手段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系恶势力犯罪团伙,依法应对被告人陈加升、施庆平从严惩处。
法院一审依法判决被告人陈加升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施庆平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谢云波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徐顺勇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李云杰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法院同时判决,继续追缴涉案赃款发还各被害人。
当日,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对另两起涉恶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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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杨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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