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打架申请保护条件不符驳回诉求
□ 本报记者 赵志锋
日前,申请人张某以其丈夫许某为被申请人向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事项为“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侮辱申请人;责令被申请人迁出夫妻共同购买的住房,将房屋交由申请人单独居住。”
法院审理后认为,申请人张某与被申请人许某于2019年5月1日争吵打架后,许某将双方共同居住房门锁更换,张某另租房屋居住,此后,双方一直分居,互不见面,也不互通电话,未发生许某殴打、威胁、侮辱申请人张某的情形,不存在张某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张某的人身安全并无现实危险。而夫妻双方共同购买的住房系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有使用居住权,张某要求许某迁出该房屋,将房屋交由其单独居住,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因张某的申请不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金川区法院裁定驳回了申请人张某的申请。
法官庭后表示,现实生活中,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家庭暴力时有发生。当家庭成员遭受家庭暴力时,可以根据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向相关部门寻求保护,包括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但需要注意的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需具备三个条件: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请求;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若不符合上述条件,人民法院将驳回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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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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