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4月10日电 海关总署10日发布公告称,为加强医疗物资出口质量监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海关总署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对“6307900010”等海关商品编号项下的医疗物资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具体类别和编号如下:
来源:海关总署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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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从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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