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击新冠肺炎)全国总工会:疫情防控期间工资待遇 企业要参照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
中新社北京2月8日电 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企业职工工资要怎么发?记者8日从中华全国总工会了解到,在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方面,企业要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近日,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人社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和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联合印发意见,鼓励在疫情防控期间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
据了解,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意见指出,鼓励企业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
值得关注的是,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意见明确,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针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意见指出要用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受疫情影响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可放宽裁员率标准。
此外,意见还提出,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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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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