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腾冲市检察院成功促成一起生猪买卖合同纠纷案和解,实现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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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10日,赵某某和夏某某二人在腾冲以212640元(当场支付100000元,欠112640元)向尹某某购得95头经检疫合格的生猪,于次日拉至某县屠宰场准备屠宰。屠宰场工作人员在对入场生猪查物验证过程中,因其中6头生猪出现疑似口蹄疫症状,二人拉去的97头生猪全部被相关部门强制扑杀处理。赵某某、夏某某以尹某某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卖出的该批生猪属伪劣商品为由向腾冲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尹某某按购买价双倍赔偿其损失,因证据不足,腾冲市法院一审和再审均驳回二人诉讼请求。此后,二人不服判决,曾先后到纪委、信访局等部门进行上访。
2020年3月19日,赵某某和夏某某二人向腾冲市检察院申请监督。腾冲市检察院受理该案后,检察官通过调阅卷宗,审查相关证据,听取当事人、主审法官和律师意见,研究分析案情,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现此案中被强制扑杀的生猪数量和尹某某交付的数量不一致,且尹某某交付时有合格的生猪检疫证明,二人诉讼请求无证据支持,法院判决并无不当,该案不符合监督条件,应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处理。同时,检察官了解到,尹某某在事发后认为生猪交易本身风险很大,双方都不愿意这样的事情发生,大家又一直有生意往来,损失可以坐下来协商解决。但因赵某某、夏某某二人坚持认为尹某某交付的生猪有质量问题,扬言要将官司打到底,尹某某无奈于2019年9月18日向法院起诉请求二人尚欠其购猪余款112640元,并获一审、二审法院支持,现判决已生效,但赵某某、夏某某二人拒不给付,面临强制执行。该案如果简单地做出不支持监督决定,只会加剧双方的矛盾,导致积怨越来越深,案结事不了。
检察官认为,双方此前多次从事生猪交易,认识时间长,曾经关系较好,有和解可能。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实质性地化解双方争议,检察官通过打电话和面谈方式,多次向当事人进行释法说理,充分阐述案件利弊,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最终,在检察官的见证下,双方握手言和,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是判决所涉的购猪余款112640元由赵某某、夏某某当场付给尹某某9万元,尹某某自愿放弃追偿余款;二是双方息诉罢访,从今以后不再就此次生猪交易对任何个人和单位提出诉讼及其他要求。
至此,一场历时一年多,经历多次诉讼的案件画上了圆满句号。该案的成功办理,有效解决了诉争,化解了社会矛盾,维护了司法权威,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关健词:腾冲市检察院
责任编辑:张杨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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