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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龄女职工下班路上遇车祸,何以定为工伤?专家解读

    2025-12-08 15:35:35 来源:工人日报 浏览次数:

          超龄女职工下班路上遇车祸,何以定为工伤?

          专家指出,司法解释已对超龄劳动者工伤认定规则作出针对性调整

      两年前的12月14日傍晚,55岁的刘凤英在下班路上突遭车祸,后被诊断为左胫腓骨下端开放性骨折,住院治疗25天。经认定,该事故中肇事司机负全责。

      事故发生当天,是刘凤英入职公司的第12天。事后,她和家属找到公司,要求认定工伤,公司明确予以拒绝。

     

      11月25日,刘凤英的代理律师陈培玉告诉《工人日报》记者,该案已于10月13日经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案涉公司需承担刘凤英的工伤保险待遇责任,支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共计11万余元。

      从意外发生到最终胜诉,刘凤英经历了哪些困境?是如何解决的?和她一样的超龄劳动者,又该如何保障自身的工伤权益?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采访。

           超龄女工下班路上受伤被公司拒赔

      2023年12月2日,55岁的刘凤英入职安徽一家公司担任普工。双方签订劳务合同,公司并未为刘凤英购买工伤保险。

      “下班路上遭遇车祸后,刘凤英找到公司协商工伤理赔事宜,对方却称其入职时已满55岁,超过当时女性工人50岁的法定退休年龄,且双方只是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公司无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所有费用应由负全责的肇事方承担。”陈培玉说。

      事实上,在事故发生后的2024年1月24日,当地人社局已经对刘凤英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后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凤英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已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应按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对此,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的核心争议点较为集中,即签订劳务合同的超龄劳动者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在今年进行的二审庭审中,陈培玉指出,“依据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明确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不再简单归类为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而是形成一种特殊的新型‘超龄用工关系’。”

      陈培玉进一步解释道,新型超龄用工关系以“去差异化保障”为原则,无论劳动者是否已领取养老保险或退休金,只要满足“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在用人单位从事有支配性劳动”两个条件,即统一纳入保障范畴。

           认定双方存在“超龄用工关系”

      “二审法院最终认定刘凤英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案涉公司需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责任。”陈培玉表示,这一典型案例,对后续此类案件的审理也具有借鉴价值。

      在人口老龄化的时代背景下,老年人再就业意愿不断增强,不少像刘凤英这样的超龄劳动者,时常面临工伤等引发的权益纠纷。

      曾在陕西务工的朱师傅告诉记者,她于2024年在陕西一家家禽养殖场担任养殖工,“进场干活时53岁,根本没听说过工伤保险。”

      “后来手指就被兔子咬伤了,自己就简单抹点药、包一包,也没停工,更没什么赔偿。”朱师傅表示,身边五六十岁外出务工的朋友很多,大多数人没听说公司给买了工伤保险。

      辽宁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素芬在接受《工人日报》采访时表示,以往实践中大多将工伤认定与劳动关系捆绑,“比如,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劳动者往往因被‘按劳务关系处理’而无法申请认定工伤,只能通过人身损害赔偿维权。而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劳动者一般需先确认劳动关系,再申请工伤认定。”

      “目前,这一状况已得到初步改善。”王素芬介绍,2024年12月,两高一部《关于共同推进社会保障领域行政争议预防与实质化解的座谈会纪要》出台,明确将更多劳动者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是《工伤保险条例》的重要立法目的,后来施行的《司法解释(二)》更是对超龄劳动者工伤认定规则作出突破性调整。

      “《司法解释(二)》的出台彻底改变了超龄劳动者法律关系的定性逻辑,‘超龄用工关系’存在下列核心特征,即不要求双方具备劳动关系的全部要件,但必须保障超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关涉其基本生存与健康的核心劳动权益,用人单位承担法定保障义务,从而打破了‘无劳动关系即无工伤保障’的传统桎梏。”王素芬说。

      王素芬进一步指出,超龄劳动者在认定工伤时需满足两个条件,即超龄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的是从属性劳动、符合法定的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完善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刘凤英一案中,案涉公司提出应由负全责的交通肇事方承担费用。这也引发了一些探讨,即侵权责任能否免除用人单位的工伤赔偿责任?

      对此,安徽省律师协会理事、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主任罗永胜分析认为,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是基于不同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法律责任,二者不发生竞合或替代,可以并存。用人单位不应以超龄劳动者“已获侵权赔偿”为由拒绝履行工伤赔偿义务。

      当前,我国劳动领域法律观念正持续变革和进步,对于超龄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体系日趋完善。7月31日,人社部发布《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这与《司法解释(二)》形成有力呼应,标志着对于超龄劳动者生存与健康等基本权益的保障愈发规范与完善。”王素芬说。

      在罗永胜看来,上述规定明确将超龄劳动者纳入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未来若能正式施行,对于超龄劳动者来说,最直接的影响就是让他们能够‘伤有所保’、安心工作。对于用人单位而言,积极参保将分散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

      罗永胜建议,用人单位应当优化用工管理,从源头上减少事故发生。“此外,相关部门应设计合理的工伤保险缴费与工伤待遇结构,以平衡超龄劳动者工伤权益以及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

      王素芬提醒超龄劳动者,在入职前应明确工伤保障方案,入职后全面留存用工与工作证据,以便依法主张权利。“同时,用人单位需依法履行工伤保障义务,规范超龄用工管理流程,妥善处理工伤纠纷与政策衔接问题,摒弃‘劳动者超龄则用人单位无工伤责任’的错误认知。”

      (文中刘凤英为化名)

      本报记者 陈丹丹《工人日报》(2025年12月08日 0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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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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