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敬老院起夜摔伤 老人起诉获赔
本报讯(记者林靖 通讯员枫霜)王老太入住北京市海淀区一敬老院,夜间上厕所时摔伤,后入住医院治疗至今,遂起诉要求敬老院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七万余元。今天记者获悉,海淀法院认为敬老院未尽到及时救助义务,判赔近两万元。
据王老太诉称,她于2012年7月被送往该敬老院入住养老,并与敬老院签订入住协议,根据当时其健康情况约定为“半自理老人”。后来随着年龄变化,变更为“完全不自理老人”护理标准进行付费,确定了敬老院对其进行照顾。2015年7月某日凌晨2时左右,她在起夜时摔倒了,但敬老院并没有采取积极措施,之后她被送往医院救治,诊断确定为胸椎压缩性骨折,腰椎压缩性骨折等。为此,王老太支出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7万余元,因此请求法院判令敬老院赔偿相应费用。
在法庭上,该敬老院则辩称,护工完全尽到了护理职责,其没有违约和侵权行为;王老太提供的医疗费等各种损失均不是治疗骨折花费的,与此案摔伤没有因果关系,且没有证据证明摔伤行为引起骨折的损害后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王老太事发时护理级别为完全不自理,其主张敬老院未配备24小时不间断护理人员违反合同约定,但双方合同对此并未作出约定;其次,王老太主张敬老院未尽安全保护义务,但其未能提供敬老院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证据,且根据敬老院工作记录,工作人员对王老太也尽到了照顾义务;最后,敬老院在王老太摔伤后未能采取积极有效的救助措施,属于违反了双方服务合同的约定,敬老院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王老太治疗情况,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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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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