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一中院二审改判用人单位无需赔偿
找人代班丢了工作,他冤吗?
本报讯 (通讯员 王长鹏 记者 宋宁华)因找人代班,他丢了工作。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依法审结一起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认定劳动者擅自找人代班违反亲自履行原则,应当认为是对劳动合同的根本性违反,二审改判用人单位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费用。
未经公司同意
擅自找人代班
钟先生是某船舶技术咨询公司(以下简称“船舶公司”)的船舶检验员,日常主要负责装货前的方案评估鉴定、现场监督装货以及对装运进行安全评估并提交报告。原定于2016年10月30日需要钟先生现场监督货轮的风电设备装运工作,但因为钟先生要于10月29日赶赴上海学习,故与船舶公司负责人协商,负责人同意由另一名公司员工暂时代班,但只能代为从事装船后的收尾工作。后来,钟先生得知自己的课程调整至10月30日,感觉自己可能在10月29日完成货轮的装运工作,于是再次致电船舶公司负责人,称自己不需要他人代班了。
事实上,钟先生于10月29日晚上就抵达了上海,而货物装运发生于10月30日清晨,真正在现场监督的是钟先生的朋友,双方一直通过电话沟通现场情况。装船期间,因风电设备捆扎的安全问题,货轮船长与电话另一头的钟先生产生争议并导致装运暂停,直至双方协商一致用空气袋取代捆扎带后,才于11月1日恢复装运工作。
船舶公司得知此事后,于11月9日以邮件方式告知钟先生,其擅自代班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现决定解除钟先生与船舶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钟先生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船舶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费用,最终,仲裁裁决支持了钟先生的请求。船舶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不予支付上述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钟先生之前曾就离岗事宜与船舶公司负责人沟通过,且离岗期间与货轮装运现场保持联系,并未对船舶公司造成实际损害,虽有过错,但尚不构成违反基本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之情形。另外,船舶公司并无明确的规章制度对换班行为的性质及后果予以界定,故一审法院对船舶公司的诉请不予支持。船舶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擅自离岗位
属根本违约
二审中,船舶公司上诉称,劳动合同应亲自履行,这是劳动者应尽的义务。船舶公司交给钟先生的工作任务应由其亲自完成,根据现有的通话录音可知,船舶公司负责人仅同意过钟先生找人接替其装船后的收尾工作,并未同意其可离开岗位。但钟先生擅自离岗,并将全部工作交由不具备资质和能力的其他人去履行,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约定及基本的劳动纪律,船舶公司有权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钟先生找朋友“代班”或“顶岗”的行为,本质是代为履行劳动合同。钟先生因个人事由请他人代为履行劳动义务,应就其已经取得用人单位同意或追认提供证据。但目前证据显示,船舶公司负责人仅同意钟先生找人接替其装船后的收尾工作,钟先生最后离开岗位并未得到船舶公司同意,且钟先生请他人代为履行的劳动内容并不属于装船后的收尾工作。因此,钟先生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由此引发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船舶公司主张不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费用,应予支持。
关健词:
责任编辑:张恒
免责声明:九龙网内容来源于本网和互联网,如媒体、公司、企业或个人对该部分主张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知,本网站将迅速采取适当措施,否则,与之有关的知识产权纠纷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推荐阅读
2024年03月11日 14:42
2024年03月07日 10:11
2024年03月07日 10:02
2024年03月06日 09:29
2024年03月04日 16:43
2024年03月04日 10:22
2024年02月29日 17:16
中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 | 云南网警 | | 滇公网安备 53050202000001号
电话:0875-2128698 传真:0875-2128698 投稿邮箱:516770808@qq.com 值班编辑QQ:516770808 广告投放:18287516758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业信息备案许可证:滇ICP备13003931号-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营业许可证:530502100020697 云南网警ICP备案:53050203402011号
免责声明:九龙网内容来源于本网和互联网,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有侵权,敬请在一周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本站新闻文章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