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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2024-03-10 10:22:39 来源:保山政府网站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云政发﹝2024﹞5号)精神,扎实开展好全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依法实施,周密组织谋划,确保普查结果全面客观反映全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基本状况,为奋力谱写保山现代化建设新篇章发挥重要作用。

      二、总体目标

      (一)摸清底数。建立全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数据库,实现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

      (二)规范公布。完善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机制,规范执行文物认定标准和登记公布程序,健全名录公布体系。

      (三)加强管护。完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机制,构建全面普查、专项调查、空间管控、动态监测相结合的文物资源管理体系。

      (四)锤炼队伍。培养锻炼专业人员,建强文物保护队伍,提高专业能力素质,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三、普查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范围。保山市境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其他,共6个类别。对全市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同时调查、认定、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

      (二)普查内容。包括普查对象名称、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

      四、时间安排

      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部署要求,普查工作从2024年1月开始,到2026年6月结束,普查标准时点为2024年4月30日,分3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工作阶段(2024年1月—2024年4月):建立各级普查机构,制定普查实施方案,确定技术标准和规范,安装普查系统与采集软件,开展培训和试点。

      (二)实地调查阶段(2024年5月—2025年5月):以县(市、区)域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

      (三)认定公布阶段(2025年6月—2026年6月):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全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逐级验收并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及时将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申报、核定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五、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成立保山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不作为市级议事协调机构,工作完成后自动撤销),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审定全市普查实施方案。领导小组实行双组长制,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地文物普查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把文物普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相应的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建普查队伍,系统谋划、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的普查工作。

      (二)经费保障。文物普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中央和地方事权与财权关系,由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承担。各县(市、区)要将文物普查工作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普查经费使用必须严格管理,专款专用。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或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文物普查工作,聘用人员劳务费在普查经费中列支,由聘用单位及时拨付,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岗位保留,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降低。

      六、工作要求

      (一)做好统筹谋划。根据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确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县(市、区)实施方案报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文物行政部门要压实责任,具体组织实施普查工作,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

      (二)加强质量管控。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统一负责全市普查质量管理工作。县(市、区)普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普查成果质量控制,严格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采取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安全。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履行保密义务。所有普查成果应全部留档,确保普查全过程可追溯管理。

      (三)健全监管机制。建立健全文物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在文物普查中,发现因人为破坏、监管不力等因素造成已登记文物遭破坏、撤销、灭失的情形,要依法调查处理,严肃追究责任,并及时将违法违纪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四)锻炼人才队伍。积极组织、调集文物系统及相关专业力量参与普查工作,鼓励文物系统年轻人、高校相关专业学生参加普查。充分发挥各级文物管理所专家团队的技术指导作用,开展普查培训与业务指导,鼓励以老带新,培养锻炼专业人员,建强文物保护队伍。

      (五)注重协调配合。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公众参与,统筹各有关部门、文博机构、高等院校、社会组织等多方力量,凝聚文物普查工作合力。做好文物普查成果在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中的总结应用,推动普查数据共享。将普查工作和文物日常保护管理工作有机结合,普查过程中如发现重大险情、重大隐患要及时报告,及时组织抢救性保护和安全风险评估,将各类安全事故的诱因消灭在萌芽状态,切实加强对文物的安全保护。

      (六)强化宣传引导。加强文物普查宣传工作组织调度,发动本地媒体、协调有关机构部门及时做好信息公开公示,及时向社会公布文物普查成果,广泛深入宣传文物普查的重大意义、政策规定、工作要求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生动反映文物资源普查过程和成果,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依法配合普查,动员全社会加大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力度,营造支持普查、支持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的浓厚社会氛围。

      保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5日

      (此件删减公开)

    关健词:保山市

    责任编辑: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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