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的通知》(云政办函﹝2022﹞51号)要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需求,经第五届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将市人民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建房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委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现通告如下:
一、委托单位及受委托单位名称
委托单位:保山市人民政府
受委托单位:隆阳区人民政府、施甸县人民政府、腾冲市人民政府、龙陵县人民政府、昌宁县人民政府。
二、委托事项及依据
(一)委托事项。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因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事项委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的通知》(云政办函﹝2022﹞51号)、《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号)。
三、委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实施所委托的行政许可行为。
(二)及时制止和纠正已发现的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当行使的受托行为,不符合规定的,撤销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不能承接好受托事项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收回审批权限。
(三)及时帮助指导和解决受委托单位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
四、受托单位的职责
(一)有权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对外实施行政许可活动,但不得超越所委托的权限。
(二)加强人员培训,确保实施行政许可人员具有相应的行政执行能力,能优质、高效完成受托事项。
(三)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严格审查,强化土地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维护农村村民建房合法权益。
(四)在符合“一户一宅”规定和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等要求的前提下行使农村宅基地建房的农用地转用审批,不得将审批权进一步授权或委托。
(五)自觉接受委托单位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和市直有关单位的监督检查,按要求建立审批台账并上报备案。
保山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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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杨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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