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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山市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2021-03-05 15:18:34 来源:保山日报 浏览次数:

      2021年入春以来,全市大部分地区天气以晴为主,气温回升较快,大风天气增多,森林草原火险等级持续升高。当前,又值春耕备耕和春游高峰,生产用火和野外用火增多,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已进入关键时期。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生态资源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特发布如下命令:

      一、高火险期时间:2021年3月1日至4月30日为全市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二、防火区划定: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森林草原防火区,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三、高火险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进入防火区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从事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秸秆、牧草地等野外农事用火。

      (二)禁止从事上坟烧香烧纸、燃放鞭炮、燃放孔明灯、吸烟、烧蜂、春游野炊、生火取暖、火把照明、焚烧垃圾等非生产性用火。

      (三)禁止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域。

      (四)禁止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标(牌)、瞭望塔(台)及设施设备。

      (五)禁止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进出车辆和人员必须自觉接受防火安全检查并扫描防火码,遵守防火规定。

      四、法律责任

      (一)对违反用火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引发森林草原火灾并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拒绝接受森林草原防火检查,阻碍森林草原防火检查人员工作,破坏森林草原防火检查设施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治安拘留等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党员、公职人员违反本命令的,除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外,一律按照干管权限由纪委监委问责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灾应立即拨打火警电话12119

      市长 杨 军

      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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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张杨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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