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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山市消防救援支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移交告知书

    2019-09-25 21:35:09 来源:保山市消防救援支队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会议精神,全面深化消防执法改革工作,进一步优化便民利民服务措施,按照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建科函〔2019〕52号)要求,将消防救援机构原负责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统一移交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移交范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中规定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抽查和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职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1.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2.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2.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3.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4.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二、移交时限

      2019年4月23日起,全市消防救援机构不再受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等行政审批业务,不再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中建设工程违法行为的查处。

      保山市消防救援支队

      2019年9月18日

    关健词:

    责任编辑:杨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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