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龙陵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因离婚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小明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据了解,被告人小明与被害人小花因感情破裂,小花多次提出离婚要求。2023年10月,小明同意与小花去办理离婚手续,但在途中二人因离婚事宜再次发生争执。小明让小花手持啤酒瓶,并使用弹弓向小花发射钢珠,导致小花右手臂、右侧膝关节处受伤。随后,小明怀疑小花与其他男子有不正当关系,为泄愤使用美工刀划伤了小花的右脸,并威胁小花不准报警。小花在医院治疗时才报警。经鉴定,小花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结合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及危害后果,法院依法判决小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案中,小明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公平。
这起案件的审理,充分展示了龙陵县人民法院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决心。法院提醒,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纠纷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切勿采取暴力行为,以免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不必要的伤害。
关健词:龙陵县法院
责任编辑:赵远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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