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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法实施后昌宁开出第一张罚单

    2020-09-02 12:01:26 来源:保山政府网 浏览次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20年6月1日起实施,第九十九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法律加大了对医疗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但依然有人敢顶风作案。

      2020年7月14日,昌宁县卫生健康局综合监督执法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美容店为他女朋友面部注射“玻尿酸”后出现红肿,已到昆明住院治疗。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迅速赶赴现场,现场检查发现有使用过的注射器、带血棉花、利多卡因注射液、无菌手术刀片、直钳、弯钳、镊子、玻尿酸外包装盒等药品器械;询问了解,当天早上还为一朋友注射了玻尿酸;经进一步调查,这是一家生活类美容馆,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当事人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得知执法人员要进行处罚,美容馆负责人赶忙解释:“因为疫情原因,我们美容馆直到这个月才刚营业,生意不太好。今后我们一定会改正,这次能不能不处罚呀......”疫情确实对经营造成了很大影响,但这不能成为非法行医的理由。非法医疗美容实质上就是一种欺骗消费者的不负责行为,人员无资质、药品来源不清、器械无灭菌等一系列风险,不仅可能造成感染,还可能对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后果。

      昌宁县卫生健康局经合议后认为该行为定为非法医疗美容证据确凿,依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按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处以没收药品、医疗器械,并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下步,县卫生健康局综合监督执法所将对非法医疗美容重点打击,全年重点持续开展打击非法医疗美容专项行动,让爱美之人享安全之美。

      (昌宁县卫生健康局综合监督执法所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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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张杨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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