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昌宁县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依法监督,督促收监执行了一名社区矫正期间实施非法采矿的罪犯。
2020年1月20日,罪犯周某因非法采矿,收到了昌宁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恢复生态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后,仍不思悔改,次日即伙同刑满释放人员李某某、无业人员辉某某,与他人签订为期1个月的挖掘机租赁合同,继续在已关闭的硅矿采选厂原矿区实施非法采矿违法活动,2月3日,经群众举报,昌宁县自然资源局现场查获周某等人非法开采的硅矿石100.92吨,挖掘机1台。4月9日,昌宁县自然资源局对周某作出“没收硅矿石100.92吨,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鉴于周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在社区矫正期间受到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应当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据此,昌宁县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依法履行监督职能,调查取证后,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发出对周某收监执行检察意见。2020年6月3日,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裁定撤销周某原判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1年,目前通过核酸检测已被收监执行。(于绍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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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杨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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