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武汉1月5日电 (记者 武一力)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5日发布一批长江大保护十周年典型案例,涵盖长江干支流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多个司法实践领域。
其中,被告人张某民等1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是湖北境内首起长江非法采砂涉黑命案。自2014年起,张某民进入并逐渐控制长江燕窝水域非法采砂行业,收取“保护费”,网罗多人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该团伙对控制范围内的采砂船舶实施打砸、驱离,购置作案工具,通过发工资、赔损失等手段笼络人心,在当地造成重大影响,非法控制相关采砂行业并破坏长江流域生态环境。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多项罪名判处张某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镇江市自来水公司诉韩国某银行投资公司水污染损害赔偿案是一起社会关注度高的船舶污染案件。2012年2月2日,FC轮(所有人为韩国某银行投资有限公司)靠泊镇江某化工码头卸货时,因违反操作规程、设备存在缺陷,将约44吨苯酚直接排入长江,导致自来水厂出水挥发酚浓度超标9.4倍。
镇江市自来水公司诉至武汉海事法院,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被告不服上诉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事实认定、赔偿金额及利息,改判赔偿款从其设立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中受偿。
十堰市某工贸有限公司、古某某污染环境案是一起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的水污染防治案件。2015年5月1日,该公司厂房搬迁,生产负责人古某某明知老厂房无污水处理能力,仍安排工人在此电镀生产,导致电镀废水未经处理非法外排。经检测,废水中总铬、六价铬、锌浓度分别超出国家排放标准88倍、401倍、6.8倍。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污染环境罪对公司及古某某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公司和古某某均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该公司及古某某积极认罪悔罪,判处公司罚金1万元,古某某拘役四个月。该公司及古某某以污染后果较轻上诉,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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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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