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11月5日电 (记者 张素)某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某虽有伪造收条、收取租金的行为,但未造成租户损失,租户与叶某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有效且实际占有使用了商场商铺。经过一审、二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宣告叶某某无罪。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5日公开发布4个涉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权益保护再审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叶某某合同诈骗再审改判无罪案”。
最高法指出,区分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罪的关键在于准确审查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简单以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便动辄以合同诈骗罪处理。本案再审改判对于正确区分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罪的界限,准确把握合同诈骗罪入罪条件,切实增强企业家人身及财产安全感具有积极意义。
此次发布的“谢某等三人虚报注册资本、私分国有资产、行贿、职务侵占再审部分改判无罪案”显示,原二审期间公司法已对资本注册制度作出重大调整,当事人没有实缴注册资本的行为未违反修正后公司法的规定,不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维持对谢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行贿罪、职务侵占罪的定罪量刑;宣告谢某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赵某某、杨某某无罪。
最高法表示,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时,要注意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本案再审改判依法保障了涉案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有效发挥了司法裁判规范、保障、引领的重要功能。(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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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贺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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