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6月24日电 (记者 李京泽 马帅莎)民用航空法修订草案24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修订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空中交通管制单位、航空运输企业等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修订草案二审稿明确,实施危害民用航空安全或者扰乱民用航空秩序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的意见建议,对通过双边协定深化航空运输对外开放作出规定。修订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与外国政府签订的协定、协议开放航权,允许该外国的民用航空器运营人经营相关国际航班运输或者不定期航空运输。
为进一步充实促进民用航空事业发展的举措内容,修订草案二审稿还增加“发展促进”一章,并对有关条款予以完善。修订草案二审稿明确,国家加强民用航空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民用航空科学技术研究和教育事业,加大民用航空专业人才培养力度,提升民用航空安全保障水平和服务质量,推动民用航空事业高质量发展。(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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