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6月16日电(记者 张素)“618”网络集中促销活动期间,中国最高人民法院16日发布网络消费民事典型案例,涉惩治直播“货不对板”等内容。
此次发布的“侯某与张某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明确,经营者在直播营销中作出高于法定标准的赔偿承诺,应依约履行。案情显示,张某某系某网络店铺的经营者。在某次直播营销中,该店铺的主播人员将黄檀木类的黑酸枝木(系大叶紫檀)制作的手串宣称为正宗小叶紫檀材质制作,并承诺“保真”“假一赔十”。侯某观看该直播后购买手串1件,支付价款1000元(人民币,下同)。侯某收到手串后发现不是小叶紫檀材质,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某赔偿十倍价款。
审理法院认为,张某某交付给侯某的手串不符合约定,而木质首饰的原材料对其价值具有重要影响。“假一赔十”的承诺虽高于法定赔偿标准,但张某某应当履行,最终判决其赔偿侯某10000元。
最高法表示,直播营销中,消费者对商品的了解和判断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主播介绍的内容。当商品品质与承诺不符时,应予赔偿。虽然经营者作出的承诺高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三倍赔偿标准,但该承诺构成消费者与经营者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的内容,经营者应依约履行。本案判决有利于制裁消费欺诈行为,通过充分保护个体消费者权利,营造良好的网络消费环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此次发布的“胡某与韩某等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提出,经营者不合理排除消费者“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不应支持。
最高法指出,对于性质上不宜退货的商品,虽然经营者可以依法与消费者约定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但不得任意扩大范围。本案有助于保障消费者退货的法定权利,让消费者“敢消费”“愿消费”“放心消费”。
此次发布的案例还聚焦网络消费新领域、新问题,树立正确导向。在“马某与某公司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中,人民法院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自动为用户勾选同意隐私政策、收集与其提供服务内容无关的用户信息,应承担侵权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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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吴仁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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