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太原3月26日电 (刘小红)25日,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公开审理了该市首例高空抛物案件,被告人宋某某犯高空抛物罪,被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图为庭审现场。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供图
2024年12月3日10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酒后在潞安集团余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6号职工公寓楼六楼室内,为泄私愤将一扇纱窗及一个酒瓶抛掷至楼下,将被害人崔某停放在该处的本田牌车辆顶部砸坏。经价格认定,该车辆损失为733元。
2024年12月22日,宋某某赔偿崔某3000元并取得谅解。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从高空建筑物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依法应当定罪处罚。鉴于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潞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结合该案事实,被告人宋某某是在六楼高度约19米的地方将纱窗和酒瓶扔下,时间为上午十点左右,人流量大,会对不特定人员构成威胁,情节严重,且其未通过社区矫正评估,故对被告人宋某某作出依法不适用缓刑的处罚。
据了解,此次庭审特别邀请多家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共70余人参与旁听,参与旁听人员表示,通过真实案例直观感受到高空抛物的法律后果,对今后开展相关普法宣传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将会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强社区矛盾和安全隐患源头预防,筑牢社区安全防线。
法院法官提示称,高空抛物关乎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高度危险性,望广大民众增强法治观念和安全意识,切勿“以身试法”,从自身做起,养成文明生活习惯,杜绝“随手抛”行为,共同维护我们“头顶上的安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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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小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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