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偷拍”事件女子公开致歉
多名专家、律师对该事件涉及的侵权与维权、网络暴力等从法律角度进行解读
6月7日,一女子怀疑在广州地铁里被偷拍,遂查看对方手机,对方自证清白后仍遭曝光,该事件引发广泛关注。据最新消息,6月11日19时41分,该女子在微博发文公开致歉:“对不起,我真的错了……”据悉,当日下午,涉事双方已在派出所见面,女子当面向对方道歉。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杨朝露、魏丽娜、章程
最新进展
大叔自证未偷拍仍被曝光
涉事女子在微博公开道歉
6月7日,一女子在微博上发文称:“找了个拐角站着,还没站稳地上一个猥琐老头开始盯着我看,并且尝试拿出手机对着我,这时候我已经感觉他在偷拍我了,很快地我瞪着他,他就放下了手机……难道我的权益没有受到侵害就不用去维权了吗?感觉这个猥琐老头不是第一次作案,如此娴熟的动作和大言不惭的表现,就有了视频里的故事。”
连日来,该事件在网络上不断发酵。昨日,邓先生向媒体还原了当天的事发经过:“父亲在广州白云区的工地打工,那天他刚好休息,蹲在广州地铁上玩手机,戴着耳机听歌,并未偷拍该女子,也给该女子检查了手机。”邓先生表示,自己10日晚上才留意到父亲的视频片段被发到网络上,此前根本不了解该女子网络曝光的严重性,希望该女子能够公开道歉。“这个事情在网上对我们影响太大了,我们希望她能站出来公开道歉,否则我们会起诉她。”
6月11日,被女子曝光的大叔在其儿子邓先生的陪同下,来到广州鹭江站派出所报警。该女子从东莞赶了过来,正式向其一家道歉。6月11日晚,女子在微博上公开发文道歉,并表示已经深刻认识到该事件给当事人带来的伤害。
记者采访多名专家、律师,对该事件涉及的侵权与维权、网络暴力等从法律角度进行解读,为合理、合法维权提供建议。
法律分析
涉事女子涉侵犯名誉权
其自身也是网暴受害者
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要求,对于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应当依法严肃追究,切实矫正“法不责众”错误倾向。
“现实中经常发生网络暴力事件,引发社会关注。”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汤小花律师表示,例如针对个人肆意发布谩骂侮辱、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信息的网络暴力行为,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甚至造成他人“社会性死亡”。
汤小花律师告诉记者,网络暴力往往针对的是陌生人,而被害人的维权成本非常高,存在找不到具体侵害人、收集证据困难等问题。
征求意见稿提到,在信息网络上采取肆意谩骂、恶毒攻击、披露隐私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制造、散布谣言,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以侮辱、诽谤罪定罪处罚。尚不构成犯罪,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处罚。
“同时,受害者还可以依据民法典,要求侵权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汤小花律师说,该事件中,女子在视频中称这位大叔是“8号线地铁猥琐男”,还称其不是第一次作案等。这一行为涉嫌侵犯大叔的名誉权,情节严重的话,还涉嫌构成诽谤罪。就此而言,涉事女子的确应该向这位大叔公开道歉并取得对方谅解,否则有可能会被追究民事甚至是刑事责任。
汤小花律师说,女子在网上发布公开道歉信,大叔的儿子也表示“公开道歉就好,她还是学生,不想影响她太多”,事情以和解结束,对双方而言是一个比较好的结果。
汤小花律师说,从另一个角度看,涉事女子也是网暴的受害者,其就读的学校、专业、姓名、年龄等个人信息,包括其个人社交账号都在该事件中被“曝光”,甚至有网友对其进行谩骂。
“防止网络暴力不能‘以暴制暴’,虽然当事人删帖了,但其影响还在持续。”汤小花律师表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即使隐身于网络中,也不能触及法律红线。
倘若在生活中遭遇网暴,应该如何维权?
泰和泰(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梁颖珍表示:“一旦个体遭受到网暴等涉嫌侵犯自身权利的行为时,如果能够定位消息的源头,可以联系网站经营方进行删帖等处理,也可以对辱骂、骚扰等对自身产生严重影响的个体进行起诉,要求道歉或进行赔偿。”
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林昭润律师表示,市民群众如遇到网暴,被损害个人权益,建议及时固定相关证据,并向发布的平台反映,合法合理进行维权。如果性质较为严重,可以直接向主管的公权力机关反映请求处理,即使不被认定为违法犯罪,也可以起诉相关方。他表示,对于随意曝光他人隐私甚至进行造谣侮辱的行为,目前已有不同类别的法律法规予以规制,包括民法典等民事法律规定了相关的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了相关的行政责任,刑法也规定了相关刑事责任,网络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的颁布也说明我国公民的人格权越来越受到严格保护。
维权基础在于权利被侵犯
若疑遭遇侵权应理性应对
梁颖珍表示,如果有理由怀疑对方侵权,可以选择在第三方的见证下维权,这样可以更合理地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此外也可以选择报警,在警察到场的情况下处理。
“在该事件中,没有明确证据证明当事男子有偷拍女子的行为,维权的基础在于个人的权利确实受到侵犯。”北京市隆安(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俏丹表示,在无明确证据的情况下,该女子无权检查当事男子的手机,这可能会涉及侵犯当事男子的隐私权,男子有权拒绝。但在该事件中,男子主动出示手机相册,是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合理行使,是一种自愿的行为。从这个角度而言,涉事女子查看对方手机的行为,不存在侵犯对方隐私权的问题。
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廖建勋表示,在本事件中,女子将视频传到网络上,涉嫌侵犯男子的肖像权和隐私权,视频中还配以降低他人评价的文字,涉嫌侵犯他人名誉权。
陈俏丹还表示,在公共场所,如果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可能受到侵犯,首先应该找与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相关的工作人员反映情况,让第三方介入调查清楚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一旦发现侵权行为的确存在,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及时拍照、拍视频或调取监控、邀请目击者作证等方式保存证据。在有证据的情况下,也可以选择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如果侵权行为可能涉嫌违法甚至犯罪的,也可以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律链接
●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九百九十七条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行政责任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1款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2款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
按照两高公布的司法解释,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按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编造虚假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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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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