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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凯洋公司、浩涵公司涉疫情犯罪案件二审宣判:维持原判

    2022-05-17 15:47:40 来源:中国新闻网 浏览次数:

      中新网5月17日电 据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日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大连凯洋世界海鲜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浩涵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妨害传染病防治上诉两案,依法进行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凯洋公司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开发区法院一审认定,凯洋公司系大连凯洋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凯洋集团)下属企业,主要经营水产品收购、加工、零售批发、进出口等冷链产业。

      2020年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凯洋集团根据上述规定制定了《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预案》《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管理规定》,按照有关规定成立了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并对疫情防控举措作出了具体规定。魏某凯作为凯洋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系凯洋集团新冠病毒感染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全面负责公司内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工作。于某系凯洋集团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负责集团院内范围疫情防控工作。高某系凯洋公司生产部部门经理,吴某畔系凯洋公司生产部副主任,对生产部门内的疫情防控负有职责。

      随着全国“复工复产”形势的进行,在公司生产订单激增的情况下,凯洋公司不再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疫情防控措施,致使相关防疫制度形同虚设。自2020年6月至同年7月,先后发生了北京新发地市场内有多名人员因接触冷链产品导致成为新冠肺炎确诊患者,以及大连海关查获南美厄瓜多尔白虾外包装物存在新冠肺炎病毒等事件的情况下,凯洋公司未能根据已报道的全国因冷链产品传播疫情的相关事件和疫情的发展形势,对于接触冷链产品人员的防疫措施给予高度重视,也未根据凯洋公司的实际情况,对于公司制订的新冠肺炎防控预案及时作出调整,亦未安排对进口海鲜产品开展检测工作,而是违反防疫的相关规定组织购物节促销等大规模人员聚集活动。2020年6月18日,大连市甘井子区政府调研凯洋公司,要求对一线食品加工工人开展全面核酸检测,做到“应检尽检”,并对进口海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凯洋公司仅安排部分长期在车间生产的员工进行核酸检测,未达到“应检尽检”,亦未安排对进口海鲜产品开展检测工作。

      自2020年7月9日,凯洋公司海鲜产品生产车间原料加工组有多名员工陆续出现发烧、咳嗽等疑似感染新冠肺炎的症状,并有部分员工向负责车间生产的被告人吴某畔请假,吴某畔将上述情况向高某汇报,但二人并未按照疫情防控规定进行合规处置,亦未及时如实向公司汇报上述情况,还准许出现疑似新冠肺炎症状的员工任意离开公司并去往他处,最终引起疫情在凯洋海鲜公司内聚集性爆发,迅速由凯洋公司扩散至大连市社会各个层面,并传播至外省、市,导致国家重大财产损失。

      法院认为,凯洋公司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在新冠肺炎防治期间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且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告人魏某凯、于某、高某、吴某畔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综合被告单位和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该公司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处该公司四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四年六个月到三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宣判后,原审被告单位、原审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大连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浩涵公司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开发区法院一审认定,被告单位浩涵公司主要经营港口货物装卸搬运、人力资源服务等业务。被告人付某浩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人付某军系付某浩之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协助付某浩管理公司,主要负责后勤工作。被告人张某勇系该公司经理,主要负责港口货物装卸搬运等现场作业。

      2020年11月中旬,载有进口冷链货品的某外籍货轮停靠大连港大窑湾码头。2020年12月1日至12月12日,受被告人付某浩指派,被告人张某勇雇佣劳务人员对该外籍货轮上的进口冷链货品进行装卸搬运作业,并担任现场作业负责人。

      在作业过程中,浩涵公司违反进港作业人员备案且持有7日核酸检测阴性报告的疫情防控规定,现场负责人张某勇虚增、篡改备案作业人员名单。在搬运作业中,该公司违反全程规范防护的要求,张某勇对作业人员疏于监管,致使作业人员存在未按要求佩戴隔离面罩、防护服外套棉衣、穿着防护服就餐、在作业船上喝水等多项违规行为。

      在作业人员管理上,该公司未严格执行闭环管理规定,被告人付某军在受被告人付某浩指派给作业人员安排住宿旅店时,未将住宿人员从事进口冷链货品搬运和闭环管理的要求告知旅店经营者,作业人员住宿的旅店正常面向社会营业,作业人员下班后经常出入人员密集的多个公共场所。被告人张某勇还组织后被证实感染新冠病毒的多名作业人员帮其搬家,并到饭店聚餐,使病毒传播扩散到社会居民生活小区。该公司对中途离职的作业人员监管不到位,付某浩和张某勇未执行离职人员隔离、核酸检测、跟踪14天内健康状况的防疫规定,一名后被证实感染新冠病毒的作业人员未经隔离、核酸检测离职,并进入某商厦活动,导致该商厦内多名商户和顾客感染。

      被告单位上述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行为,导致新冠病毒由进口冷链货品向社会面扩散传播。自2020年12月15日发现受雇于被告单位的4例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以来,此次疫情共发现确诊病例及无症状感染者83人。

      法院认为,在进口冷链货品疫情防控工作面临巨大压力的严峻形势下,浩涵公司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在新冠疫情防治期间拒不执行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冠病毒传播,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告人付某浩、付某军、张某勇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刑事责任。综合被告单位和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该公司罚金八十万元,判处该公司三名主管人员四年九个月到三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宣判后,原审被告单位、原审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大连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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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张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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