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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丈夫借款300多万元 离婚后女方要共同偿还吗?

    2022-02-08 16:07:00 来源:广州日报 浏览次数:

      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

      夫妻一方向他人借款,配偶是否要承担还款责任?在广东,一对夫妻离异后就为此吃上了官司。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向他人借款300多万元。签订借款合同的当月,该男子就和妻子办理了离婚手续。

      因迟迟无法偿还借款,该男子和前妻一同被债主告上了法院,要求共同偿还300多万元借款及利息。据悉,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做出明确规定。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章程

      未签字据亦需承担共同生活、经营的借贷

      2018年至2019年7月,杨某多次向冯某出借款项。2019年7月,杨某与冯某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双方确认冯某尚欠杨某借款合计308.5万元。同月,冯某与妻子李某办理离婚登记。

      签订借款合同后,冯某向杨某偿还5万借款本金。后因冯某不偿还款项,杨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冯某及李某连带向其偿还借款本金303.5万元及相应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杨某持有与冯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内容表述清楚,形式完整,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结合杨某提交的银行转账凭证,可以认定杨某与冯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关于冯某前妻的责任,一审法院认为,因借款金额巨大,明显超出日常生活所需,杨某未能举证证明所借款项用于冯某和前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他们共同意思表示,因此认定冯某前妻不应对案涉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一审宣判后,出借人杨某不服一审判决中关于冯某前妻的责任认定,提起上诉。

      杨某上诉称,冯某前妻在与冯某的婚姻存续期间全职居家,在生活上冯某为其经济来源,对冯某进行商品房投资的经营行为应当知情,她享受冯某共同生产经营所获收益的同时,应当对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借贷义务承担责任。

      冯某前妻辩称,冯某以个人名义进行借款,她当时对借贷不知情,从未作出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亦未作出任何形式的追认。案涉款项虽发生在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案涉款项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及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冯某在外流转的大额款项用于其个人自用,与自己无关。

      冯某辩称,同意杨某的上诉意见。他表示,自己和前妻从开始一起生活到离婚,家庭的开支、收入均由其负责,前妻没有工作,但其支出大于正常人一般的支出,从2018年8月到离婚之前冯某向李某转账近200万元,故其认为李某应共同承担债务。

      终审认定前妻应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二审核对双方之间资金往来情况,此期间冯某直接向李某转账的数额接近上述数额,另外,李某向冯某转回10余万元,同时李某称有50万元为代冯某转给朋友的投资收益款,其余为家庭生活开支、孩子学费等费用。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涉借款发生期间,冯某前妻的生活费、婚生儿子的生活费、学费以及家庭其他开支的主要来源均为冯某的投资收益,且数额较大;根据冯某前妻的陈述,她还需代冯某转付其他朋友的投资收益款,且将其名下信用卡交由冯某用于资金周转,法院认定在一定程度上冯某前妻也参与了冯某的生意经营。因此,杨某主张本案所涉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为此,二审法院认定案涉借款是冯某、冯某前妻共同债务,冯某前妻应当对案涉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为家庭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经办法官指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债权人在出借款项时可以要求夫妻双方均在借款借据、借款合同等借款凭证上签名,或者可以在出借款项后要求夫妻另一方进行确认并保留相关证据。否则,若要求夫妻共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债权人应当举证证明所出借的款项系用于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若无法举证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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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杨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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