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发布会现场。 龚成 摄
中新网杭州3月31日电(郭其钰 葛铭锐)在统筹推进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与“长江大保护”的背景下,近年来沪苏浙皖检察机关以“一盘棋”谋划落实服务保障各项举措,为打赢长江流域禁捕退捕攻坚战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3月31日,沪苏浙皖四地检察机关以视频连线方式举办“凝聚检察合力护航长江禁捕”新闻发布会,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肖立威在会上介绍,一年来浙江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起诉非法捕捞案件876件1525人,审结起诉856件1450人。
全面打击非法捕捞违法犯罪行为
长江“十年禁渔”是保护长江母亲河和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浙江检察机关精准发力,全面打击非法捕捞违法犯罪行为。
数据显示,2020年1月至2021年2月,浙江检察机关立案公益诉讼非法捕捞案件266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34件,民事公益诉讼232件;启动诉前程序212件,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9件。
“我们在办案的同时会同渔政、公安等部门紧密协作,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以案说法,增强群众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法律认识,从源头上减少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的发生,形成诉源治理最大合力。”肖立威说。
如绍兴越城区人民检察院向渔政执法部门提供相关典型案例,并借助其专业优势共同编印《2020年禁渔宣传手册》,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嫌疑人,督促其到所在的村(社区)发放禁渔宣传手册,参与禁渔公益宣传活动,共发放手册4700余份,开展相关活动20余次。
用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少捕慎诉”的办案理念,释放了检察机关的最大司法善意。在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的办理中,肖立威介绍,浙江检察机关综合考量犯罪嫌疑人的主观目的、社会危害性以及捕捞水产品的方式方法等因素,深入贯彻“慎诉”理念,把握好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标准。
如绍兴诸暨、嵊州等地检察机关对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情节相对轻微、积极履行赔偿修复且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均作出不起诉决定。
“我们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将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作为常抓不懈的工作重点。”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副主任胡卫丽介绍,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等六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渔业资源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意见》,在检察机关与行政主管部门之间建立了协作配合机制,明确了非法捕捞的赔偿原则、标准、范围、方式、赔偿金的缴纳等,为渔业资源损害赔偿案件办理提供了实践操作参考。
贯彻“谁破坏、谁修复”司法理念
在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中,对于犯罪情节较轻且有认罪悔罪表现,具有自愿缴纳损害赔偿金、修复受损的社会公共利益等悔改行为意愿的,浙江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予以量化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体现在最终处理中。
嘉兴平湖市人民检察院针对吴某某等六人采用地笼等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严重威胁太湖自然水域生态资源和水环境的行为,不仅做好认罪认罚工作,提出合理量刑建议,同时深入开展教育,在其服刑期间由家属代为履行增殖放流生态修复义务。
“我们将进一步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采取增殖放流、劳务代偿、支付生态赔偿金等方式,积极修复受损的渔业资源。”胡卫丽说,检察机关将生态环境修复义务承诺及履行情况作为量刑情节,对积极主动修复生态环境的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实现惩治犯罪和修复生态相统一。
据悉,目前浙江检察机关正积极构建“行政执法+刑事司法+生态修复”办案模式,通过“处罚与恢复”相结合开展增殖放流活动,促进长江流域渔业资源恢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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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远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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