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呼和浩特12月10日电(记者贾立君)日前,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武传江、牛振才非法制造枪支、杀害所雇车辆司机并焚尸、持枪抢劫金店案进行公开宣判,二人均被判处死刑,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武传江、牛振才预谋在鄂尔多斯市实施绑架,并在山东省高唐县家中共同改装枪支三支。同年8月3日,二人在鄂尔多斯市租乘院某某的车辆准备抢劫金店,途中将院某某杀害后,驾驶抢劫来的车辆行驶至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一金店,持枪抢劫黄金饰品53件,并开枪将金店老板打伤后逃离。随后,武传江驾车至高速公路一处紧急避险过道,将所抢车辆及被害人院某某尸体一同焚烧。8月8日,公安机关在山东省将二人抓获。
法院认为,二被告持枪抢劫价值28.06万元的财物,犯抢劫罪、非法制造枪支罪,手段特别残忍、性质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应数罪并罚、予以严惩。
2020年12月7日,法院对此案公开宣判,对武传江,决定执行死刑;对牛振才,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剥夺二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令二人赔偿被害人丧葬费、受害者医疗费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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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贺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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