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图为宣判现场。 贾向荣 摄
中新网包头9月30日电 (记者 张林虎)30日,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被告人史春杰等22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妨害公务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公开宣判,“带头大哥”史春杰获刑25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史春杰自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混迹于通辽社会并凭借逞勇斗狠,为非作恶在社会上小有“名气”。
1994年,史春杰因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在看守所羁押期间,他又伙同他人持械殴打同监区人员致其死亡,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二审改判有期徒刑5年。两起命案轰动一时,史春杰在通辽初立恶名。
1998年,史春杰授意与其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相识的吴跃东先后网罗被告人王晓彪等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入伙,通过争夺“地盘”、持械斗殴、为他人“摆事”等一系列暴力违法犯罪活动不断壮大声势,逐渐形成以被告人史春杰、安永生为组织、领导者,层级结构明确、人数众多,在通辽市经济、社会生活中具有重大影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图为宣判现场。 贾向荣 摄
据了解,以史春杰、安永生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兄弟亲情、合作经营为纽带,以红火车队、万三线为依托,长期通过非法手段垄断通辽市开发区煤炭市场下站、装卸及短途运输业务,该组织先后实施了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伤害、强迫交易、妨害公务、非法持有枪支等大量违法犯罪活动,攫取了巨额非法财富,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最终,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史春杰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2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另外,法院以被告人安永生犯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6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骨干成员被告人王晓彪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8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其他参加者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到1年4个月不等的刑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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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艳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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