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法捕捞庭审现场 吕卫 摄
中新网宜昌6月4日电 (董晓斌 张鹏程 石志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4日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两名被告人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均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以及放流鱼苗修复生态。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30日晚9时,被告人童某、黄某自行组装电捕鱼器,驾船到长阳县渔峡口镇王家湾码头附近水域实施电捕鱼。二被告人当晚被长阳县渔政管理站的执法人员查获,现场查获桂鱼3条、黄颡鱼1条,共计约1斤,查获二被告人用于电捕鱼的工具数件。
同时查明,被告人童某、黄某实施电捕鱼的招徕河水域位于清江长阳段白甲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该保护区水域自2018年8月1日零时起禁止一切捕捞行为。经相关部门鉴定,两名被告人的行为严重危害鱼类资源正常繁衍,并对保护区水域造成次生污染。

法院工作人员进行公益放流 吕卫 摄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童某、黄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破坏了渔业资源及水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接受刑罚处罚的同时,还应承担相应的生态修复的责任。庭审现场,二被告人对自己非法捕捞、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当庭悔罪认罪。
法院当庭判处被告人童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黄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同时判决二被告人在保护区水域放流100尾10公分左右的白甲鱼、5000尾3公分左右的黄颡鱼苗、500尾4公分左右的斑鳜苗,由长阳县渔政部门予以监督实施。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与相关单位人员前往大堰乡清江流域,现场监督被告人童某某、黄某某放流。现场工作人员及群众还开展了公益性放流鱼苗活动,促进生态修复,当天共放流鱼苗3万余尾。(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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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从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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