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资料图)图为李鹏飞在宣判现场。 张林虎 摄
中新网呼和浩特4月9日电 (记者 张林虎)9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李鹏飞依法执行死刑。
据了解,李鹏飞和潘某某、刘某某系呼和浩特市某水业公司的合伙人,因共同经营公司产生纠纷。2018年12月16日,李鹏飞在水业公司将刘某某杀害后,从其身上拿走手机一部。随后,李鹏飞来到刘某某家,持刀逼迫其妻张某梅交出银行卡和密码,并将钱款转入自己银行卡后将张某梅杀害。
次日,李鹏飞又前往玉泉区天骄花园小区潘某某所在居民楼,在电梯内持刀将潘某某妻女杀害后,拿到钥匙进入家中将潘某某杀害,随后驾车逃离现场。当日,李鹏飞被警方抓获。
2019年4月16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鹏飞故意杀人案一审宣判。
最终,呼和浩特市中院以李鹏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1000元。
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罪犯李鹏飞因合伙经营纠纷,蓄意行凶,报复泄愤,连杀5人,入户采用暴力手段劫取被害人财物,杀人后秘密窃取被害人财物,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执行命令对罪犯李鹏飞执行死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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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艳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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