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上海3月30日电 (记者 李姝徵)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30日一审公开宣判中国首例“虚假申报型”操纵证券市场犯罪案件。
上海一中院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分别对唐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450万元(人民币,下同);对唐某乙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50万元;对唐某丙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至2013年1月间,被告人唐某甲实际控制杨某、王某等人的证券账户;被告人唐某乙实际控制苏某、张某等人的证券账户。
其间,被告人唐某甲伙同唐某乙、唐某丙,不以成交为目的,对“华资实业”“京投银泰”“银基发展”等股票频繁申报、撤单或大额申报、撤单,影响股票交易价格与交易量,并在多个交易日内的撤回申报量分别达到当日该股票总申报量的50%以上,撤回申报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关联时间内,唐某甲、唐某乙控制账户组通过实施与虚假申报相反的交易行为,违法所得共计2580余万元。其中,唐某甲控制账户组违法所得2440万余元,唐某乙控制账户组违法所得140万余元。唐某丙在明知唐某甲存在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情况下,仍接受唐某甲的安排多次从事涉案股票交易。
上海一中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与唐某丙的行为均已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综合考虑各情节和各名被告人的具体地位、作用,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唐某甲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唐某乙、唐某丙均表示不上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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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杨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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