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贵阳3月29日电(记者汪军)记者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贵州黔西县人民法院近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李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公益诉讼一案,当庭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决被告人李某某在贵州日报进行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18日晚,被告人李某某在黔西县乡村将一只从野外飞入其家中捕食鸽子的“猫头鹰”捕获,在家中饲养两天后,1月20日上午,将“猫头鹰”携带至黔西县城关镇进行售卖,当场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售卖的“猫头鹰”为灰林鸮,属中国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并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李某某售卖的灰林鸮移送贵州省珍贵动物救护中心贵阳森林野生动物园救护站。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且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其出售的野生动物已被查获并移送野生动物救护机构。综合考虑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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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潘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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