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银川3月20日电 (杨迪)记者20日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获悉,3月19日,该院对上诉人周舒受贿案二审宣判,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周舒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人民币,下同)等。
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3年至2013年,上诉人周舒利用其担任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厅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承揽工程及拨付工程款中提供帮助、谋取利益,先后六十五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720.2715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周舒的犯罪所得全部追缴在案。
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周舒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1720.271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上诉人周舒的犯罪所得已全部追缴在案,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规定判决:被告人周舒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对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周舒犯罪所得人民币1552.254409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冻结在案的美元7.901059万元、欧元7.305562万元、1日元、股票及查封的银川市兴庆区银基花都小区5-2-602室、领袖一居11-1-904室房产依法进行变现处置,将变现后的168.017091万元作为犯罪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剩余财产抵缴罚金,不足部分由被告人周舒在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
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周舒不服,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真审查了上诉人周舒上诉理由,并讯问了上诉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经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且一审法院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遂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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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远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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