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图为李某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庭审直播现场。 截图
中新网西宁3月18日电(鲁丹阳)记者18日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一例“抢夺方向盘案件”17日在互助县法院互联网法庭公开审理。案件当庭宣判,被告人李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查明,2019年10月9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互助县台子乡新城村马路上,拦停一辆开往威远镇的互助县城市公交公司1路公交车,李某某上车后因无钱买票与驾驶员发生争执,李某某掐住驾驶员脖子,后被他人劝阻。
在公交车驾驶员驾驶车辆向威远镇方向行驶途中,李某某站在驾驶员旁边对其进行谩骂,并抢夺驾驶员手中的方向盘,致使车辆行驶路线发生偏移,危害公共安全。
法院认为,妨害公共交通安全驾驶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极易诱发重大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严重威胁公共安全。被告人李某某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对驾驶员进行谩骂,并置公共安全于不顾,抢夺驾驶员手中的方向盘,危害乘车人的安全,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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