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图为新闻发布会现场。 武一力 摄
中新网武汉1月8日电 (武一力)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8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湖北法院将对涉企案件实行经济影响评估暂行规定,当案件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为企业时,在立案、保全、审理、执行、司法公开和审限管理等各环节对涉案企业生产经营可能受到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估,并作出有效防范和处置,使司法活动对企业生产经营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规定指出,应当进行经济影响评估的主要有7类情形,包括:给企业正常经营带来严重且不可逆的后果的;投资规模较大、建设时间较长且涉及公共利益的;国家经济政策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可能带来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引发关联产业或新产业的产生和发展的;影响当地区域金融稳定的;可能会引起上市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的;其他可能影响民营企业发展或波及社会经济稳定等情形的。
规定要求,湖北各级法院在立案阶段,要认真审查企业材料,对可能造成的经济影响进行初步评估,引导企业选择先行调解、速裁、简易程序、小额诉讼以及督促程序等更为合适且便捷的纠纷解决方式。在保全阶段,要在全面权衡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基础上,采取对被保全人利益造成限制或者损害最小的财产保全措施。在审理阶段,要重点对案件的审理程序和裁判结果可能对企业造成的经济影响进行评估。在执行阶段,要重点对执行行为的方式、强度可能对企业造成的经济影响进行评估。司法公开时,要重点评估案件信息公开可能对企业的商业信誉、商业机会造成的影响,避免公开行为给诚信经营企业带来负面影响。
此外,各级法院要严格遵守各类案件的法定审理期限,从严控制审限延长、扣除等情形的审批,防止因审理时间过长而“拖瘦”“拖垮”民营企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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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艳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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