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绵阳12月1日电 (杨勇 吕婕 马小丽)记者12月1日从四川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获悉,张某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好意搭乘范某某,沿G93成渝环线高速由遂宁往绵阳方向行驶,未收取任何费用,不料半路发生车祸,致范某某当场死亡。近日,法院判决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同时赔偿范某某家属18万余元。
据介绍,2018年11月25日18时许,张某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搭乘范某某,沿G93成渝环线高速由遂宁往绵阳方向行驶,不料半路发生车祸。张某某称,当时他在高速客货道上行驶,前面100米左右有一辆货车,就在他准备走超车道超车的时候,超车道后面突然冲上来一辆速度比较快的小车。为了避让,他立即又驶回货车道,在这过程中与货车发生碰撞,等他回过神来,就看到坐在副驾驶的范某某已经头部流血昏迷了。
事故发生后,经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二支队六大队认定,张某某驾驶存在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且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吕某某驾驶的重型仓栅式货车存在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法医鉴定,死者范某某系因车祸致严重开放性、粉碎性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骤停,当场死亡。
2019年4月19日,游仙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游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公诉过程中,范某某家属向法院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张某某承担因范某某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总计99万余元。庭审中,张某某附带民事部分委托代理人辩称,本案中张某某是好意搭乘,并未收取任何费用,应当减轻相关民事赔偿责任,且对具体赔偿金额提出质疑。
游仙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安全法规,驾驶存在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且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当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张某某行为造成范某某死亡的结果,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同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范某某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8万余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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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从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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