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邢台11月7日电 (记者 陈林)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7日依法对刘勇等9名被告人贩卖、制造毒品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两名主犯刘勇、蒋菊华以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分别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和无期徒刑。其他7名被告人,以犯贩卖毒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到无期徒刑。
据通报,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被告人蒋菊华与被告人刘勇共谋,由刘勇根据蒋菊华提供的芬太尼CAS号研制出芬太尼后,再由蒋菊华负责联系客户贩卖,蒋菊华还为刘勇研制芬太尼提供五万元(人民币,下同)资金。2017年10月,蒋菊华以5900元向被告人王凤玺、夏增玺销售刘勇生产的芬太尼285.08克。2017年12月5日,侦查机关在刘勇常州租用的实验室查扣用于生产芬太尼的设备、原料及生产的各种产品;查扣刘勇在上海市租住处存放的芬太尼和其他化学品及原料。
2016年11月以来,被告人王凤玺和夏增玺相继成立公司,招聘被告人杨江萃等人为业务员,通过互联网发布信息贩卖毒品。王凤玺、夏增玺先后从被告人蒋菊华处购买前述芬太尼285.08克、从被告人杨行处购买阿普唑仑991.2克,并寻找购买呋喃芬太尼等其他毒品。案发后,侦查机关查扣了王凤玺拟通过上海快递邮寄的芬太尼等毒品。
被告人刘勇、蒋菊华共同贩卖、制造芬太尼11857.48克、去甲西泮3383.16克、地西泮41.9克、阿普唑仑5012.96克。被告人王凤玺和夏增玺共同贩卖芬太尼285.08克、呋喃芬太尼39.53克、阿普唑仑991.2克、3,4-亚甲二氧基乙卡西酮1920.12克、4-氯甲卡西酮8.33克。被告人杨行贩卖阿普唑仑7708.6克。
当日,被告人近亲属、媒体记者和社会各界民众旁听了庭审。(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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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郑秀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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