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互法宣 供图
中新网杭州10月21日电(郭其钰)杭州互联网法院21日开庭审理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李某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认定被告使用虚假、欺诈手段向支付宝公司申报不真实的非授权支付损失赔偿,构成违约,判决被告李某赔偿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损失1元,以及该案律师代理费10000元。
2019年5月16日,李某向支付宝公司反映,称其手机在当日登山游玩时丢失,导致支付宝账户内3050元资金被盗刷,要求支付宝进行赔偿。因李某系账户安全险的被保险人,在其按照提交相应理赔材料之后,案外人某财产保险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向李某赔偿了3050元。
庭审现场。互法宣 供图
2019年6月22日,李某通过“人脸校验”方式在声称丢失的手机上重新登录支付宝账户。原告支付宝公司认为,“人脸校验”是通过用户具有唯一性的生物信息进行身份认证,其他人无法采用“人脸校验”方式操作支付宝账户。李某在被挂失的手机上重新登录支付宝账户,与其手机丢失的情境不符。
因此李某谎报账户资金被盗,浪费了支付宝的服务资源,侵害了支付宝的服务系统。根据《支付宝服务协议》约定:如用户从事可能侵害支付宝服务系统、数据的行为,应向支付宝进行赔偿。因此,支付宝公司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李某向原告支付宝公司赔偿损失1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存在违约行为,其对原告支付宝公司造成的损失在法律层面难以精确量化。支付宝公司从警示、教育的考虑出发,主张1元损失赔偿及因维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具有合理性。遂作出上述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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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经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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