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11·25”特大生产制毒物品案二审宣判
新华社银川10月19日电(记者张亮)记者日前从宁夏回族自治区禁毒办获悉,宁夏“11·25”特大生产制毒物品案近日在宁夏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二审法院驳回被告人上诉,维持原判,8名被告获刑7年2个月至14年不等。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3月,被告人程武勇伙同他人在山东省费县生产制毒物品羟亚胺366.7千克(羟亚胺为新型毒品主要原料),该制毒窝点被公安机关查获后,被告人程武勇在公安机关抓捕过程中逃离。2017年8月,程武勇窜至宁夏青铜峡市,纠集被告人潘涛、潘文才等7人租赁厂房,购买制毒设备、原料,生产制毒物品羟亚胺273.44千克,并将部分予以出售。2018年3月27日,公安机关将该犯罪团伙中7人抓获,并查扣相关的制毒设备、原料及制毒物品,其中一人于2018年4月12日自动投案。今年6月,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程武勇有期徒刑14年,判处其他7名被告人7年2个月至8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一审宣判后,程武勇等人提出上诉,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健词:
责任编辑:何莉莉
免责声明:九龙网内容来源于本网和互联网,如媒体、公司、企业或个人对该部分主张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知,本网站将迅速采取适当措施,否则,与之有关的知识产权纠纷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推荐阅读
2024年03月11日 14:38
2024年03月11日 14:35
2024年03月11日 08:58
2024年03月11日 08:56
2024年03月10日 20:04
2024年03月10日 10:01
中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 | 云南网警 | | 滇公网安备 53050202000001号
电话:0875-2128698 传真:0875-2128698 投稿邮箱:516770808@qq.com 值班编辑QQ:516770808 广告投放:18287516758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业信息备案许可证:滇ICP备13003931号-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营业许可证:530502100020697 云南网警ICP备案:53050203402011号
免责声明:九龙网内容来源于本网和互联网,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有侵权,敬请在一周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本站新闻文章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