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骗被害人签订虚高借贷合同
江西首例套路贷涉黑案一审宣判
本报讯 记者黄辉 通讯员元春华黎洁 近日,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对全省首例套路贷涉黑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黄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20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至16年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法院查明,2017年7月,黄某和张某(另案处理)发现装GPS不押车贷款业务来钱快,先后在吉安、抚州合伙开设了未注册、无金融放贷资质的万达金融公司,开展套路贷业务。同年8月至9月,黄某和张某陆续在江西省鹰潭市、景德镇市、南昌市、萍乡市及浙江省杭州市等地分别组建开设无放贷资质的车贷公司,拓展套路贷市场,以攫取更多非法利益。两人还先后网罗被告人席某、周某、黄某、杨某、刘某等多名有前科劣迹的社会闲杂人员为公司做事。
黄某和张某以这些公司为外衣,逐渐形成以其二人为首的人数众多、组织领导明确、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这个涉黑组织以不押车、有车就能贷、借款利息低等为诱饵,利用一些客户急需钱的心理,以借贷之名诱骗被害人签订虚高借贷合同,并在被害人车上安装GPS定位器,拿走车辆备用钥匙。随后,又故意制造违约或肆意认定违约,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强行开走被害人车辆,逼迫被害人交付高额违约金、赎车费。
据介绍,这个涉黑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故意伤害、抢劫共154起,致1人死亡,非法获利200多万元,严重破坏了区域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以被告人黄某和张某为首的犯罪组织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在组织内所起作用大小、社会危害性、认罪认罚表现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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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小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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