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4月16日电 (记者 张林虎)16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天骄花园12·17”故意杀人案一审宣判,被告人李鹏飞犯故意杀人、抢劫、盗窃罪,被判处死刑。李鹏飞当庭表示不上诉。
图为庭审现场。 乐炎 摄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鹏飞和被害人潘某某、刘某某系某水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合伙人,因共同经营水业公司产生纠纷。2018年12月16日,被告人李鹏飞在水业公司将刘某某杀害,从其身上拿走手机一部。随后前往新城区呼铁佳园小区刘某某家,持刀逼迫其妻张某梅交出银行卡和密码并转入自己银行卡,后将张某梅杀害。次日,被告人李鹏飞又前往玉泉区天骄花园小区潘某某所在居民楼,伺机杀害潘某某一家,待潘某某妻女乘坐电梯时持刀将二人杀害,后进入潘某某家中将潘杀害。
图为被告人李鹏飞在庭审现场。 乐炎 摄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鹏飞目无国法,故意持刀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造成5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入户夺取私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李鹏飞在实施杀人犯罪后,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又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鹏飞以被害人存在过错为由,有预谋地实施暴力犯罪,侵害5人生命权,且犯意坚决,至今无悔罪表现,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
图为被告人李鹏飞在庭审现场。 乐炎 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以被告人李鹏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1000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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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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