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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首例“套路贷”涉黑案宣判 主犯获刑16年

    2019-03-28 16:36:01 来源:中国新闻网 浏览次数:

     陕西省首例“套路贷”涉黑案宣判主犯获刑16年

      图为法庭宣判现场。 张一辰 摄

      西安3月28日电 (记者 张一辰)28日,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对陕西省首例“套路贷”涉黑案进行公开宣判,该案主犯韩某某获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五十万元人民币,罚金九万元人民币,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被告人韩某某等人在西安市中贸广场租赁写字间,未经任何部门许可,擅自设立“金雨空放”小额贷款公司,成立非法组织,开展非法放贷业务,收取高额利息及名目繁多的各种费用,截至2018年1月,该组织共非法放贷306万元人民币,非法获利113万元人民币。对于逾期未还的借款人,该组织采取辱骂殴打、威胁恐吓等恶劣手段暴力讨债,还采用“套路贷”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从而使组织影响不断扩大,组织势力日渐加强,逐步形成了以韩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为攫取非法利益,增强犯罪能力,先后实施了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非法侵入住宅、诈骗等11起违法犯罪活动。

      在2019年2月25日进行的该案公开审理中,公诉机关指出,该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影响社会稳定,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8名被告人已分别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伤害罪等,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该组织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扰乱正常金融秩序,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已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最终,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及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五十万元人民币,罚金九万元人民币,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其余7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八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刑期。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700余人对当日法庭宣判进行了旁听。(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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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张杨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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