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汝州检察轻微刑案不捕不诉全程公开审查
专家释疑 两次过滤强化矛盾化解绝非放纵犯罪
□ 本报记者 赵红旗
“过去,一提起轻微刑事案件不捕不诉,很多检察官都不愿碰,怕别人认为自己办人情案。现在,主办检察官一接到案件,先要看看是否符合不捕不诉或有无羁押必要。”已在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工作23年的顾武修,是一名从普通干警成长起来的副检察长,近日,顾武修对于实践中发生的这一突出变化向《法制日报》记者有感而发。
一组统计数据印证了顾武修的感受。
2018年,汝州市检察院受理审查逮捕案件549件807人,批准逮捕391件562人,不批准逮捕158件245人;批准逮捕后,依职权对18名在押人员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对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74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汝州市检察院检察长刘新义坦言,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发生转变,基层检察院办理的大多是轻微刑事案件,成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前沿哨所。对社会危害大的刑事犯罪要突出严,对轻微刑事案要突出宽,对因矛盾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不能一捕一诉了之,而是要突出矛盾化解。
不捕理由公开说明
定分止争避免矛盾反复
李某与亲家王某因矛盾发生撕打,王某伤情构成轻伤二级。公安机关就赔偿问题进行调解未果,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李某刑事拘留,同时提请汝州市检察院审查逮捕。办案检察官发现,此案因琐事引发,双方是亲家,李某系初犯,如果矛盾不能化解,必定结下仇怨,还可能引发家族矛盾。
检察官提审李某时,李某悔不该一时冲动打人,也恨王某不给自己认错机会。检察官当即对李某进行了批评教育,李某认识到不该怪罪王某,便请检察官转达歉意。检察官询问王某时,转达了李某的歉意。冷静下来的王某承认自己也有过错。在检察官主持下,双方就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王某对李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汝州市检察院以无社会危险性依法对李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从看守所出来后,李某主动找到王某认错,王某深受感动,双方心中的疙瘩彻底解开。
“审查批捕中,我们坚持少捕慎捕,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原则。”顾武修说,因邻里、亲朋好友、同事之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交通肇事等过失性犯罪案件等,由侦监科办案检察官召集双方代理人到场进行调解,征求和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对嫌疑人真诚悔罪、积极赔礼道歉或进行物质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社会关系已得到修复的轻微刑事案件,依法作出不捕决定。
实践中,汝州市检察院要求办案检察官详细说明不捕理由,同步向侦查机关、当事双方公开。不捕决定作出后,办案检察官要走访当事双方,通过其所在村委会、社区了解情况,避免矛盾反复,真正定分止争。
不诉决定公开宣布
最大限度修复受损关系
“如果说不捕作为第一道滤网,过滤掉一些轻微刑事案件的话,不诉则发挥了第二道滤网的作用。经过两次过滤,剩下的就是疑难复杂案件。”在刘新义看来,对轻微刑事案作出不起诉决定,能够最大限度挽救涉罪人员,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减少社会对立面,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辅相成,能够起到诉前过滤与繁简分流作用,节约司法资源。
汝州市检察院采取事前告知问询、事中调查了解、事末说理答疑三步工作法,加强当事人、社会公众、相关机关的参与度以及对不起诉结果的认可度。
汝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张延斌说,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等不适宜公开审查的案件外,其他拟作不起诉处理的案件以公开审查为主,充分听取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意见,同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经公开审查后,认为不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的案件,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张延斌说,不起诉决定作出后一律进行公开宣告,阐明作出决定的理由和依据,通过释法说理、解惑释疑,把训诫教育与情理化道德教育相结合,更好地教化被不起诉人,敦促其改过自新。
宽严相济已成趋势
不捕不诉并未超越法律
“对轻微刑事案件不捕不诉不是放纵犯罪,而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有益探索,传递了司法温度。”汝州市综治办主任张金政说,检察机关作出不捕不诉决定的同时,确定3个月至1年的帮教期,依托综治体系对相对不起诉人实施帮教,突出了教育挽救。
汝州市检察院与汝州市综治委联合制定《关于加强被不起诉人帮教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在社区、村委会建立帮教档案,定期组织被不起诉人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等教育活动以及治安巡逻、交通协管、义工服务等公益活动。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副院长宋志军认为,不捕不诉本质上是检察机关依法运用自由裁量权的一种形式,并没有超越现有法律框架及其程序要求。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可以不予起诉。事实上,宽严相济已然成为司法实践的大趋势,与过去轻罪重罚的重刑主义有着很大不同。
宋志军说,对初犯、偶犯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告人定罪量刑,无疑给其贴上“罪犯”标签,推高了公共风险和社会成本。通过帮教矫治使其顺利回归社会,更多体现了法律的善意和柔性,是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具体深化,进一步提升了办案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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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从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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