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7日电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前台湾新北市副市长许志坚涉嫌收受615万元(新台币,下同)贿赂,协助业者推动都更案。高院依不违背职务收受贿赂罪,判处许志坚10年徒刑,褫夺公权5年。“最高法院”3月7日驳回上诉,全案定谳。
据报道,台湾“最高法院”已通知检方,针对许志坚启动防逃机制。
许志坚被控自2011年4月至2014年6月29日,担任新北市副市长、新北市都更委员会主任委员期间,藉新店广明都更案,收受业者周丽惠现金509万元、名牌表3只、金条2条等贿赂,合计约6156350元。
许志坚收贿手法包括,安排儿子许士耘、胞兄许志远到周丽惠掌握的公司,坐领每月4万元干薪,另每月收受周女3万元现金,并转交给父亲作为孝亲费用,又藉由生日、女儿结婚机会收受名表、金条等。
案件一审台北地方法院、二审台湾高等法院,均判处许志坚10年有期徒刑。
许志坚上诉第三审仍否认收贿,台湾“最高法院”认为,本案已有诸多证据在卷可稽,事证已明,上诉争执事实面,非关法律面,于法不合,3月7日驳回上诉而定谳。
此外,许志坚安排儿子许士耘、胞兄许志远坐领干薪部分,许志坚二审被依行使业务登载不实罪判刑4个月,许士耘、许志远各被判处3个月徒刑,均得易科罚金。“最高法院”7日一并驳回此部分上诉定谳。
许志坚收受的名牌表、金条,以及给父亲的孝亲费用114万元等,都被二审认定为犯罪所得,宣告没收。许志坚等3人对此不服提起上诉,也遭驳回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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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贺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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