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实施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是坚持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保障,为维护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
40年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深入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族工作方针政策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指示精神、省委关于民族工作的部署要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结合云南实际,加强民族立法,积极推进民族法治建设,成效显著。
民族法治建设硕果累累
云南地处祖国西南边陲,是全国民族成分最多、跨境民族最多、民族自治地方最多的省份。这一省情决定了做好云南民族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只有认真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着力加强民族法治建设,才能保障各少数民族实现民主权利、当家作主,解决好各少数民族复杂情况、特殊问题,保护各少数民族正当权益。
多年来,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民族立法工作。从1980年开始,就指导孟连、宁蒗、沧源3个自治县开展民族立法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后,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配套法规建设,特别是2001年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改后,把制定配套实施办法纳入议事日程,作为重要工作推动。2004年,在全国率先出台《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细化了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对各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各项事业作出具体规定。同时,省人大常委会还非常重视8个自治州、29个自治县法律法规的配套建设,科学谋划,精心指导,从1986年7月批准全省第一件自治条例《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到1991年9月批准《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自治条例》,37个民族自治地方都制定了自治条例,完善了配套的法规建设,为依法保障各民族自治地方充分行使自治权,维护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截至目前,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关于民族事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10件,审议批准现行有效的自治条例37件、单行条例174件、变通规定6件,总数占了全国民族法规的近四分之一,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确保了民族区域自治法在云南得以全面贯彻落实。
“这些具有云南特点的民族法规,涵盖了政治经济社会的各个领域,使民族事务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保证了民族事务治理在法治轨道上良好运行,以法治护航民族地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省人大民族委员会负责人说。
积极助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2019年,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这是我省首次在省人代会期间审议表决一项实体性法规,受到广泛关注。
40年来,我省全面深入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依法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积累了很多宝贵经验,成效十分显著。习近平总书记先后两次考察云南对此给予了充分肯定。
制定出台《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是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提出的“努力成为我国民族团结示范区”的战略定位,以地方立法固化云南民族工作成功经验的工作举措。该条例对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工作作了进一步规范,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高质量建成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提供法治支撑。同时,省人大常委会先后批准了《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和《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特别是在全国率先出台迪庆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为维护和巩固迪庆长治久安,建设幸福和谐美丽迪庆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我省还积极聚焦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立法,以法治打牢中华文化认同根基,增强文化自信,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2013年5月制定出台的《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在遵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前提下,保障了各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不断巩固和发展了平等团结互相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先后批准的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民族传统建筑保护条例、楚雄彝族自治州彝医药条例、南涧彝族自治县南涧跳菜传承与保护条例、石林彝族自治县阿诗玛文化传承与保护条例等20余件涉及民族传统文化的单行条例,为保护和弘扬我省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发挥了积极作用,促进了民族文化繁荣发展。
以高质量立法护航高质量发展
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是民族地区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一环。多年来,我省积极推动民族自治地方生态环境立法,用严密法治守护西南生态安全屏障。
1988年12月,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了《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管理条例》,这是我省民族自治地方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第一件单行条例,不仅为洱海的保护管理提供了法治保障,还为全省民族自治地方生态环境保护立法探索了经验。多年来,洱海始终成为全国城市近郊保护最好的湖泊之一。截至目前,省人大常委会先后批准了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迪庆藏族自治州普达措国家公园保护管理条例、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水资源保护与开发条例、景东彝族自治县环境保护条例等涉生态环境方面的单行条例近100件,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提出的“努力成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的战略定位,以法治保障云南的蓝天白云、青山绿水,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好家园。
为积极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多年来,我省紧紧围绕民族特色产业开展立法,激发产业发展的动力和活力,以良法护航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健康发展。省人大常委会先后批准了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紫陶产业发展条例、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三七发展条例等10件涉产业发展方面的单行条例。2009年出台的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三七发展条例,是全国第一个出台单一产业发展方面的条例;2014年出台的建水紫陶产业发展条例,带动从业人员从当时的3000多人发展到目前的6万多人,产值从当时的8亿元到如今的70亿元,成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要产业支撑。
围绕提升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我省于2020年制定出台《云南省宗教事务条例》,在全国第一个制定出台藏传佛教寺院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了宗教事务管理,提高了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维护了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省人大常委会还先后批准了红河州多元化解矛盾纠纷促进条例,将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的经验法治化,创造了“红河模式”成果;批准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禁毒条例,加强基层治理,为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禁毒工作中的难点堵点痛点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净化了社会治安环境,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批准迪庆州藏传佛教寺院管理条例,把行之有效的工作经验上升为法规,依法加强对藏传佛教寺院的管理,牢牢守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的良好局面。
云报全媒体通讯员安运斌记者瞿姝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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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潘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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